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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编制城市设计。XX所在地镇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由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应当因地制宜,体现传统建筑特色与...
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或者总体规划,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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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人民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派人到现场踏勘。对使用原有建设的村民住宅项目,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他建设项目,由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自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计算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并对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和经审定的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工程设计。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同步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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