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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对你们的遭遇深表同情,你们这种“空挂户”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了,解决起来可能较为麻烦,况且你案情中也没有介绍清楚具体情况,故无法针对性解答。现简单提供如下意见,但: 不知你所问的移民是何种性质、是如何实施的。不过从案情初步介绍看,你们的移民涉及人员较多,应属政策性移民范畴,是由政府主导的,也就是说,要解决你们的问题主要还是找政府部门解决。通常而言,这种政策性移民是政府行为,政府是要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移民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案情中看你们可能是异地安置、政府安置而不是自找门路安置,如果是自找门路安置则你们的维权难度可能更大一些。异地安置中如果属于安置到本县、区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县、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如果属于本县、区安置不了,需要在本省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县、区安置的,或者在本省市外安置的,则应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市、县、区、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那么这时,政府是有义务给予安置并解决安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比如像你们这种户口“空挂”情况,无法享受当地的医疗保险,不能参加社保,不能享受工作、教育、选举权等机会,无疑增加了你们生活的负担和今后保障的不确定性。 面对造成的这种状况是谁的责任,又该如何解决呢?首先就要具体分清问题出在哪里的问题,据此再确定责任主体及如何解决等问题。我想这不能归究于安哪一方的责任,我想可能属于多部门的问题造成的,那么这时你们将很难追究哪一方的责任问题,那么这时问题就变得相对复杂了,即使因某部门存在过错,而起诉解决,因此问题的综合复杂性,也不一定能取得很好的效果。比如说如果单纯从户籍部门角度,户口迁移在有接收地情况下,迁出地就要开具迁出证明,当最终在安置地未安置成功时,你案情中讲因区政府未批准原因造成派出所无法办理回迁手续,当然正常来看在安置地未成功安置时,派出所户籍部门有管户籍及办身份证等职责,但是如果你们以派出所不作为为由起诉,那么派出所将会以此案的特殊性及区政府未批等原因抗辩,这时法院必然面临阻力,即使法院判决应为你们办理落户手续,最终也不一定就具体实施完毕你们的落户问题。所以本案你们还是要找政府部门解决,必要时辅之以诉讼方式。原因是:除前面提到的你们的安置属于政府安置,这里涉及到迁出地政府和安置地政府两个政府机关,你在案情中称,因安置地没有安置成功,不知具体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可能是安置地的政府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也可能是其他因素决定的非过错行为造成的。不管安置地未安置的原因是行为,毕竟你们未安置成功,你们属于被动型安置,那么你们也不能成为影响你们各方面权益的“户口空挂”吧,那么迁出地政府不批是否是造成你们当前状态的主要原因呢,也不尽然,可能涉及两地政府间协议的履行等问题,所以这要综合具体情况分析。但迁出地政府是妥善安置你们的责任的。所以造成你们当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两上政府过错的或者非过错的综合原因造成的,很难归究到某一方的责任问题。如果这时你们起诉一方则将面临诸多障碍。你们毕竟原为迁出地居民,当安置地未安置成功时,迁出地政府就不能不管不问。所以具体到维权方式,我建议是通过向你们当地的市委、市府或者直接向上级政府机关或者其信访部门写出书面的情况反映材料要求解决,即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部门协调、解决(信访有其程序和时限等规定要求),书面材料建议由律师在了解具体情况后出具为宜,必要时再辅之以媒体或者诉讼方式,则可能效果更好些。 最后提及的是,如果能确定是因某一政府部门的过错原因造成你们现有无法落户及参保、生产资料丧失等问题,可要求其进行赔偿,不过此难度相当大。但我想应该“抓大放小”,你们当前最为关心的是尽快办理落户手续问题,不如先解决户口问题,其他问题待解决户口问题后再说。
以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有些地方正在进行试点推进;估计即将全面推广;在农民到城市购房更加方便,享受到更多优惠,一些满足条件的农民工业可以像城市居民一样购买经济适用房;国家近年来多次提出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城乡一体化,不过不同地区推行的时间,缩小城乡之间巨大的收入差距,使农民可以更多的享受到中国改革开放的成果;农村户口的取消,可以促使中国现有的2亿多农民工更快的融入到城市,加快中国的城镇化进程
户籍改革不影响集体利益分配: 1、当事人如果以前的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的,户籍改革后,还是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可以享受户口所在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反之亦然; 3、由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属于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应事先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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