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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2条的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涉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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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7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关于数额的起点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在两高规定的数量幅度以内掌握,也可以参照上述数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认定本地区盗伐林木罪数量的适当标准。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部门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除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外,采伐本部门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农村居民除了采伐自留地和住宅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本条第二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权利纠纷一方在林木权利确认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砍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一、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盗伐2至5立方米以上的;(二)盗伐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树木:(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二、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认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滥伐林木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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