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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
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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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或妻特有的财产包括: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于夫妻特有财产。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里的赠与包括一般的赠与和遗赠两种情况。受赠人接受他人的赠与或者接受他人的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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