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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律竞合问题 本法对这两种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军人非法取得军事秘密的,应当优先考虑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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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在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秘密,客观上都违反了保密法规。但是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应注意区分。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主体要件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是职务犯罪,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获取。 3、在主观方面,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必须是故意。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以窃取、刺探、收购方式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注:军事机密包括以下内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等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等特殊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相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队以下部队和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开发、生产、装备状况和补充、维护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军事设施和军事设施的保护;军事援助、军事贸易和其他对外军事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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