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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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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1、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范围:东至上海路、西至路、南至南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2、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关系;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0093元;4、家庭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拥有其它形式的房屋;5、家庭财产不超过20万元;6、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此外,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原有住房全部被征收,未实行产权调换且征收货币补偿额在20万元以下的无房家庭,也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前述条件,但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将私有房屋在近3年内转让他人的(因重大疾病、重大伤害、重大事故等突发原因造成家庭转让房屋的除外)不列入申请范围之内。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要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人的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2、有公司章程、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3、股本总额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4、股份发行与筹办事项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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