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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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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和辞退的区别如下:解除劳动合同,是终止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手段,属于劳动合同制度的内容。开除是对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的职工进行的行政处分;除名是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两者均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其次,包含的内容不同。开除、除名从内涵上而言,同时包含了两层含义: 1、解除劳动合同, 2、做出行政处分(处理)。根据适用的不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5类: 1、单位无过错,员工主动解除; 2、单位有过错,员工被迫解除(单位出现克扣拖欠工资、强迫劳动等); 3、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4、员工无过错,单位依法解除(符合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条件); 5、员工无过错,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需法定裁员等); 6、员工有过错,单位单方解除(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等)。所以,开除、除名所包含的“解除劳动合同成分”显然是指第6类。
被辞退和主动辞职的区别包括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定义不同。 1、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2、辞退是指解除聘任的职务,不再聘用; (二)两者的行为主体不同
一般而言,辞退员工与开除员工的区别是:开除是最严厉的处罚,而辞退较为缓和。 具体如下: 辞退员工 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 (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 (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 (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开除员工 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 (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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