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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违反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情形作了列举: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2)企图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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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地方,不得会见他人或者沟通;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护照、身份证、驾驶证等出入境证件应当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中逃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包括: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此次修改,将原《刑事诉讼法》中“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修改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同时增加“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该条的修改考虑了实践的需要,第(6)项的增加有利于进一步确保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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