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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权并没有消灭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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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权并没有消灭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xxx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无欺诈、胁迫等行为存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欺诈。欺诈是行为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 2、胁迫。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而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3、其他情形。司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说明其并不仅限于欺诈和胁迫。与欺诈、胁迫相类似的其他情形也可导致分割财产协议被变更或撤销,但由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确实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离婚双方毕竟有过夫妻一场,共同生活过,可能还育有子女,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难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因此,在处理过程中,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除了注意上述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外,还要注意时效问题,即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如果债权人确实不知道,撤销权并没有消灭火。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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