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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规定

2022-07-27
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设定了当事人对土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土地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类行政处罚的期限,作为特别条款,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律的不断晚上,法律冲突也日趋突显,应当加以研究和规范。 该条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该条适应的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该类决定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的行政处罚则不适用; 2、对该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日。它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土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用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行政诉讼法,故对该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日。超过15日当事人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3、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土地管理机关强制执行权,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加大了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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