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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向上以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但如果不再经营,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进入破产程序,法院也无能为力。只能等公司破产清算后,再作相应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者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3、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4、对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和调解,申请人为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为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天;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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