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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档案管理办法第33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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