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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对于民政局补办离婚证手续的规定,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
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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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到民政局提出补办结婚证的申请;2、民政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3、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4、民政局发放新的结婚证。
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夫妻关系证明》应当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3、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4、双方身份证、户籍簿复印件;5、近期免冠半身照片(2英寸)3张。《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接受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离婚,仍保持这种情况;(3)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并填写《婚姻登记证申请声明》。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发的,可以同时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当事人找不到婚姻登记档案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婚姻关系。经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有婚姻关系的,可以补发结婚证。
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或《离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离婚证丢失,如果户口本上婚姻状况注明离婚也可以。如果户口本上没有注明离婚,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离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你只能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你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你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你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或《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你拿到该证明书才可以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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