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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就可构成受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就可构成受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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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就可构成受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也属于受贿。
第一,这种行为也侵犯了受贿罪的客体。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退休或退休后受贿与在职期间受贿相比,其主观恶性,对公务活动的危害较小,但对廉洁制度也造成危害,也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制度的侵害。第二,此行为具备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此可见,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允许他们利用这个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要求或收取金钱。这并不意味着在职期间获利收取财产是受贿,在职期间获利退休后收取财产不构成受贿。第三,此行为具备了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受贿的故意可以产生在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前,也可以是产生于其后。在实践中,有些行为者在为他人寻求利益时,没有与他人约定贿赂,也没有想到对方会在事后发送财产。行为者退休或退休后,对方以报酬的名义发送财产,行为者知道该财产是以前实施的职务行为发送的。这种情况也完全符合受贿罪的主客观特征,不应将此后故意的情况排除在受贿罪之外。第四,此行为容易滋生畸形的社会风气。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如果否认没有事先约定退休或退休后接受财产的行为成为受贿罪的话,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就会被回避,受贿行为会变得很大。典型的是,在职时为企业获利不能立即获利,从领导岗位退出后享受企业的反哺,这种将权力作为期货交易的行为成为新的腐败形式。这种受贿行为的科学调查极其困难,难以认定,显然不是立法的意图。
1、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如果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属于受贿。数额较大的,一般就可构成受贿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另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也属于受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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