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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我国三大诉讼法有关证据的种类:一、《》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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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法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等。具体有: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等等。
1、刑事证据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具有证明效力。在法律上,这八种证据之间,并没有效力高低之分。但是具体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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