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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在《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
根据《》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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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的犯罪构成界定为: 1、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是指造成土地资源特别严重的浪费或者破坏的;致使国家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失等。
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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