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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的主体...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以下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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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以下区别: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无偿合同的情况;而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无偿的,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 (1)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 (2)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人的过错责任】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要承担没有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仓储人的过错责任】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贵重物品的保管(第375条) 声明义务,否则按一般物品赔偿。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6、第三人对物主张权利时,除被保全或执行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原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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