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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共有68条。其中《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把吸毒列为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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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把吸食、注射毒品列为严重不良行为。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年、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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