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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司解散时,为了结束现有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按照法定程序清理、处分和分配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结束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除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的,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三)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1、首先,破产清算是指有限公司或其他企业被法院裁定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一个程序; 2、其次,破产程序又细分三个程序,即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清算属于其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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