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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硬性规定外资企业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
1、企业一定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2、企业在录用员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就需要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并按月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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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有硬性规定外资企业要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劳动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必须为员工购买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每个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纳的住房建设基金,而无论其本人及其单位是否愿意,因而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对象具有强制性。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15条、第17条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所有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而且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只要单位录用新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主管部门和制定程序具有强制性。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任何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制定和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 (3)从违规的法律责任看,具有强制性。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第38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有相关规定企业是必须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但目前仍有大部分企业不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遇到这种情况时,建议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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