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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
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但公司分立或合并的除外;2、公司清算应当制定清算计划,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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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1、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有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有企业逾期不参加年检手续、虚假注册、超范围经营以及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吊销之后公司应当进行清算。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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