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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因为行纪人有权从委托人处获取相应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
行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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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因为行纪人有权从委托人处获取相应的报酬。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合同不属于行纪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1、特征有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的自主权,拍卖合同不具有这两点特征,如果将拍卖合同应要归入合同法分则的有名合同,应该最接近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同年6月28日,赵决定购买小区房屋,向公司支付定金150元,公司为赵开具的收据上面载有小区8号楼东单元三楼西户定金字样。次日,公司又为赵开具一张10000元的收据,但收款事由一栏中只注明了定金二字。两份收据上均加盖有公司的印章。因小区8号楼东单元3楼西户房被房地产公司卖出,赵以天瑞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公司完全具备行纪人的法律特征,在本案中是行纪人而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应受其与赵达成的口头协议的约束,承担行纪责任而非代理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一定行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行纪则是行纪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约定的交易活动,而行为后果由行纪人自行承受的法律制度。 行纪行为涉及三方主体:行纪人(受托人)、委托人、第三人,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其一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行纪人是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行纪人是否告知第三人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的姓名,都不影响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的买卖关系的法律效力。其二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主要明确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确保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活动。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双方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委托人无权对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提出自己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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