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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在当事人就抵押事项达成合意时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办理抵押登记时,合同方生效。房屋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约定设立的抵押权的成立,在合同生效前,它虽由合同约定,但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实际存在,只有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后,抵押权才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九十五条同时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出租人可以将出租的房屋进行抵押,租赁不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优先受偿权。 同时,抵押权的实现亦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租赁合同的效力及于买受人。租赁关系直接针对的是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抵押权针对的是房屋的交换价值,二者并无本质冲突,出租人可以对房屋行使充分的处分权。 抵押权人对已出租的房屋同意抵押的,该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抵押权人不能以该权利对抗承租权。抵押权实现后,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都可以用作抵押,有一些房地产是不能抵押的,以不能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抵押合同无效。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如下: 1、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3、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4、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已经被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现在,抵押合同已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应用,如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大量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城镇居民购买商品房、购买耐用消费品向银行借款时也采用抵押担保的方式。抵押合同公证的意义在于保证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事人申办抵押合同公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等;担保债务的证明,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等;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如房地产权证等;抵押合同文本;公证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充当抵押物的财产主要有:建筑物等不动产;机器、设备、产品等动产;有价证券及可转让的权利(如上市公司股票、债券、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权益等);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权:法律禁止买卖、转让的自然资源、财物或权利;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已经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申办抵押合同时,公证处对审查抵押人主体资格和抵押物上要求较严。根据规定,抵押物是公民个人财产的,如设定抵押的财产有共有人时,应先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并由所有共有人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外商投资企业、个人合伙成立的私营企业等设有董事会的企业,按公司章程规定,担保须有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企业以其生产、经营关键的国有财产设定抵押的,应事先得到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申办公证时,还须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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