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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写明的财产已分割完毕的内容,理解为离婚双方对财产的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已经处理好财产分配的工作。但是如果一方有转移、隐匿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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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夫妻双方在离婚关系存续期间为协议离婚达成离婚协议,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约定,但由于种种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反悔,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而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原来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人民法院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因此存在争议。那么这就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附离婚条件了。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议可以表现为单纯以财产分割为内容,也可以与子女抚养混合在一起,由于这种财产分跟协议一般以协议离婚为条件,且都在离婚诉讼之前订立,因此,也可称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者诉前离婚协议。协议的效力称之为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由此可以看出,由于以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协议离婚两种形式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是基于男女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诈,符合法律的规定所签订的,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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