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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项目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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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提供建筑劳务部分应开具营业税发票,销售货物部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及应税销售额。
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受托方”承担,“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4款的规定不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函[202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20]909号】的规定,对经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函[202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三、(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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