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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条件适用于减刑的实质审查?

2025-01-18
关于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并为大家提供以下参考: 一、应当减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1.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具体来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可以减刑:一是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二是具有立功表现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于“确有悔改表现”的定义,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于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情况,应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同时,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2. 对于具有立功表现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立功表现”: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需要注意的是,立功表现并不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只要犯罪人在执行期间具有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有立功表现的人通常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为前提,但也不排除没有这种前提的立功表现。 另一方面,刑法规定“可以”减刑。如果立功以具有悔改表现为前提,那么,对立功条件的规定就实属多余了。 二、不服限制减刑决定怎么办 如果被告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减刑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典第78条和有关司法结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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