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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计划技术服务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国务院行政部门定期编制并发布计划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入目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乡级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二)取出宫内节育器;(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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