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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侵犯他人采光权,给相邻方造成障碍或损失的,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权、排除障碍、赔偿损失。当事人有权主张这三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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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维权主体而言,房屋出售前的房屋开发商,房屋所有权人或虽未取得房产证但已经完成付款的购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为采光权维权主体。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造成侵权的建筑物是否获得行政部门的审批不是决定该建筑物所处位置及高度构成对业主侵犯采光权的法律要件。业主采光受到实质影响才是业主被侵犯采光权的关键。采光权侵犯的认定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问题需要实施专业鉴定。 两栋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同一项目不是决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但是对于同时开工建设的两栋建筑物或业主在购买涉案建筑物时已经产生遮挡效果的建筑物已经存在的,产生的一栋对另一栋阳光的遮挡,因为业主在入住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存在,因此不能构成对采光权的侵害。 以上就是“2019采光权赔偿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物权法对采光权是有明文规定的,所以住房设计师还有施工单位一定要知道这些要求,要是采光达不到标准可是会吃官司的,在赚钱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消费者的权益。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法律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关于采光权受侵害的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仅一些城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 1、《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 2、《大连市城市建筑物间距及挡日照处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区内被挡日照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如下: (1)位于 一、二级地的,2000元平方米; (2)位于 三、四级地的,1700元平方米; (3)位于五级地以下的,14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双方对补偿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其他县(市)、区的补偿标准,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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