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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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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会涉嫌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 (七)第七条(增加之一)、刑法修正案 (九)第十七条(再修之一)】
刑法有这样的限定,这类事件严重的,当然追究刑事职责,《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背国家限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经过中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违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违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非法购买或者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利用非法购买或者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非法购买或者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购买或者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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