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毕业回迁户口(从学校迁回) 1,到学校政工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报到证”, 2,持“报到证”回原籍县人事局办理报到 3,带上述证明,加上...
户口迁回原籍流程: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回原籍: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离婚后,没有单独的住房;或者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并且有住房的); 2、而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必须先征得户口原籍地的集体及户主的同意接收证明,当事人的户口才能回原籍落户,具体资料和手续,可以参照如下: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及当事人的离婚证、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一,居民户口迁回农村(非转农): 1,需要当地有相应的户口“非转农”政策,并且当事人符合相应政策的要求,才能进行户口“非转农”; 2,如果户口“非转农”成功了,可以享受本村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继承宅基地上的房产; 3,否则,可以把合法继承来的房产,有偿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具体可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是否有此政策,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二,以下是浙江某地为例,对户口“非转农”进行说明:一、适用对象准予“非转农”回原户籍所在地农村落户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人自愿申请;(二)1995年以后毕业且在2003年年底前入学(2004年及以后入学的须提供就读大中专院校入学户口必须随迁证明)的毕业生,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三)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四)现生活在我市且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五)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接收。二、办理程序办理户口“非转农”,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协助。(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迁入地所在派出所提出户口“非转农”申请登记,领取办理指南;(二)到迁入地村两委和经济合作社(城区的到迁入地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开具同意接收证明;(三)到住建、民政、人力社保、计生等部门及镇(街道、区)开具相关情况证明;(四)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所在派出所;(五)派出所负责调查核实,并经所在村公示7日无异议后上报市公安局;(六)市公安局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永康日报上分批公示7日无异议后审批办理。三、申请办理时效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申请办理的时效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四、申请“非转农”回原籍农村落户应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4、本人户口从原籍迁出时户口性质相关凭证。 5、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6、人力社保、计生、住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如需分户的,分家协议书(有房屋才可以分户)、村同意分户证明。五、其他事项说明(一)不予办理对象: 1、不符合适用对象所列条件的; 2、已享受城镇居民住房优惠政策的; 3、毕业后曾应征入伍,退伍后已由政府部门岗位安置(含货币安置)的; 4、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其所在村“撤村建居”的,或整体“农转非”的,可直接申请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三)符合“非转农”条件的毕业生,经村两委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的,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可转为农业户口;原所在村“撤村建居”,或整体“农转非”的,经经济合作社、党支部同意,其未成年子女可成为原所在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四)现生活在我市,但毕业后已在我市外落户或尚未落户,且在本文件出台前未迁入我市的,须将户口迁入我市且将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后,符合条件的方可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五)本文件出台后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对于非因录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迁出户口的,应办理不再迁回承诺手续,以后不允许回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6人已浏览
979人已浏览
283人已浏览
4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