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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前提不同,不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提起的时间不同1。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2;而反驳则可以...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旨在抵消或吞并其诉讼请求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驳也是《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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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性质不同,反诉是被告针对原告的本诉提起的,是一种独立的诉,具有诉的性质.而反驳则只是被告反驳原告的一种诉讼手段,不是一个独立的诉,不具有诉的性质;反诉和反驳是前提不同,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驳则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诉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了独立的反请求,主张独立的权利.而反驳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1]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答辩时没有明确提出反诉,而是在反诉过程中提出了反诉,有的内容实际具备了反驳的条件,并提出了反诉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反诉受理、审理.如果材料不够充分,可令其补充.同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与价款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的规定,应由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使被告弄懂反诉与反驳的不同.并应要求原告就该反诉进行当庭答辩,由于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是反诉请求与反驳意见同时并存.因此,审判人员就需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辩中的诉讼请求,从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以上就是反诉和反驳的区别
1.反证: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另一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区分,可分为本证与反证.另一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议的证据,而提议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谓之反证. 2.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流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议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则. 3.民事诉讼中的反驳,是指在民事诉讼经过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实现自己的诉讼请求,通过主张新的事实和借口来否定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全部的或部分的事实和借口的一种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限定“原告能够放弃或者变换诉讼请求,被告能够认同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唯一提及“反驳”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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