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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和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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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决定,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的。 2、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按照《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要求,对申请人的“三需要”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或按“一事一申请”等原则重新申请;对符合申请要求的,要分别作出答复。各行政机关要确保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合规,在答复书中应当说明作出答复的依据,告知申请人相关的救济渠道。
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辩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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