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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都检查什么

2021-03-13
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 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 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 5、保险理赔鉴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 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 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损伤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损伤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赖情况判断。 9、致伤物推断或损伤机理分析。从损伤形态推测致伤物或分析损伤形成机理。 10、保险调查。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伤残鉴定有什么法律规定等知识,综上所述,伤残鉴定需要携带相关资料,按照法律规定流程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所鉴定的项目包括有损伤程度、因果关系、保险理赔以及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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