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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报告。对避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的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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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指引导向和安全警示标志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出设置方案,转由XX确定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设置。在与出入口合建的物业范围内设置指引导向标志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依法将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相关的权益或者资产进行抵押、质押、置换,应当按规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运营中的安全、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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