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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经批准后执行。...
自治县扩大对外开放,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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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乡村公路、乌江航道的建设和管理,发展交通运输业。严禁损毁公路、乌江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航运管理,利用乌江优势,发展水上交通,逐步提高水上运输能力。自治县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交通运输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土家族及其他民族中培养和使用干部,并重视培养使用妇女干部。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给予照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为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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