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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是的明文规定。《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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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这一套住房的话,必须给你们留有基本的居住条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查封,不能强制拍卖。但是设定抵押的房屋,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法释[2005]14号)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债权人可以竞拍,但没有优先购买权,在房地产中有优先购买权的有以下三类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人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的,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操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投资购房分两类,一类是通过持有后转让获利,另一种是持有通过出租获利。通过转让后获利,国家不提倡,同时也有限购政策,这里不多说。通过持有出租获利的属于长期投资,是依靠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来获取收益。这类需求的购房者一般会选择人气比较旺、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段,如,学区房,医院,学校等。因为这些地方往往控制率低好出租,租金也相对可观。投资房产要理性对待,区位特质及区域未来发展规划要优先考虑。好的区域位置是楼盘保值增值的关键因素,也能够弥补户型、面积等方面的不足,这里好的区域位置并不一定是常人所认为的市中心;未来发展规划决定了楼盘的增值空间多少,房屋价格将呈现“低开高走”现象,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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