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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1、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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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代理人,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请求支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累计收费:1。标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金额的3%收费;2、标的金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按2%收费;3、标的金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按1%收费;4、标的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按0.5%收费;5、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上述标的金额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为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实行风险代理费。四、代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5、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价联〔2013〕1号)同时废止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标准。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律师费具有以下特点:一、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二、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三、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提醒:各地区的律师收费标准是不一样的。)
(一)刑事诉讼案件收费参考 1、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2、在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500~5000元/件 3、担任一审辩护人:600~8000元/件。 备注:担任被害人(原告)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二)行政案件收费参考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4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4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民事诉讼案件收费参考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按照案件争议标的数额分段累进收费。 (四)各类案件诉讼的申诉收费标准 400~6000元/件 (五)仲裁收费参考 1、不涉及财产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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