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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契约或行政合同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的轨道,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一方面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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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为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于拆迁补偿款不满意的,或补偿协议订立后拆迁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行政法律关系的存在是行政诉讼的前提,它通常是一种监督和管理关系,即该行为具有强制性产生增设或消减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后果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其出版的著作中,将可诉行为界定为“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的行为”。这种影响是强制性的,如征收拆迁中的行政调解和拆迁补偿协议,因不具有行政强制性,通常不适用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认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而提起诉讼的,通常适用民事诉讼审理,较之行政诉讼,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征收拆迁中,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时,一定要慎重考。但对于签订补偿协议外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违法强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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