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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主要包括: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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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主要是通过使用伪造的、骗领的、作废的、冒用的信用卡来进行诈骗活动,或者是通过恶意透支来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四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用假身份证诈骗的信用卡诈骗;使用无效信用卡或者假信用卡诈骗;或者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信用卡犯罪包括以下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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