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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红协议书(范本)如下: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因甲方发展需要,由乙方向甲方投资,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经营项目为开阳县城关镇环湖新区金湖湾商业楼爱尚酒吧,经营范围为酒水、饮料、小吃等。 第二条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甲方所有,甲方对乙方每月现金支付利润分红。 方式:现金实付 流程:甲乙双方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乙方将资金存入甲方账户上,甲方出具收据,执行协议书。 第三条细则 1、协议期限。协议期为年,即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2、投资额,乙方向甲方投入人民币元整(¥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运营(但乙方拥有账目、资金用处的监督权、核查权和建议权)。 3、分红方式:协议期间,甲方以每月利润的%按月向乙方现金分红。 4、乙方权利和义务:乙方在协议期间,每月拥有酒吧的酒水、小吃等的赠送权利(牌啤酒件,小吃份,果盘份)。超出部分给与折优惠,由乙方自行买单。甲乙双方若参与酒吧工作岗位,享有该岗位所发放的工资福利,并遵守员工守则等相关规定,接受规章制度的奖罚措施。 第四条 1、本协议期为年,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签的,由甲方向乙方付清分红,返还乙方全部投资本金人民币元整(¥元),本协议终止。 2、在协议期内,甲方要求乙方撤资的,甲方需在七天内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同时甲方向乙方赔偿乙方投资金额的双倍做为违约金,本协议终止。 3、本协议期内,乙方自行要求撤资的,撤资须在酒吧营业6个月以后,同时乙方向甲方赔偿壹万元违约金,本协议终止。 4、在任何时候,甲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乙方发放红利或返还投资本金,乙方有权利分配甲方财产(不超过红利和投资本金),(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如地震、火灾等)。 5、红利分配从酒吧正式营业之日开始计算,每月红利分配应当先支付部分酒吧装修所欠债务,还款比例由甲乙双方各占红利比例的百分比分成计算(到债务还清为止)。同时甲方今后处置酒吧产业,也应该按照比例分给乙方。 6、如乙方在装修期间未能按双方约定时间内向甲方付清投资金额,并反悔索要之前付款,甲方可以拒绝,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10000.00元)。 7、若在甲方装修营业之前乙方未能付清投资金额,乙方将不能享受之前所商议的红利分成比例,按照壹万元占酒吧红利分成的百分之一进行分配。 8、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需以酒吧名义进行贷款或借款的,必须征得所有投资人的签字同意,如私自以酒吧名义进行贷款或借款的,所欠债务由贷款人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贷款人所欠债务,并可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贷款人违约金为贷款人所欠债务的两倍,并追究责任方相关法律责任。 9、甲方在经营过程中,若涉及违法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乙方概不负责,同时,甲方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手印):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一)合伙期满;(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分手协议书范本协议人双方: 男方:姓名、年龄、民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室 女方:姓名、年龄、民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室男方与女方现因感情不合自愿分手,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男女双方非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元抚养费,每月1日之前,女方将当月抚养费用打入男方指定的账号。 2、女方每月逢单周六上午九时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晚八时之前送回男方处。遇有长假及特殊情况的探视,由双方另行协商。 3、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北京市路号室房屋系男女双方共有房产,分手后属于双方的财产份额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自己在该房内的财产份额。 4、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5、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已无其它财产争议。立协议人: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年月日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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