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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让探视孩子的,女方作为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男方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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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是我国从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层面考量的一种权利,良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的维持将更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
后,可能会遇到一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我做以下主要分析。我国《》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外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果遇到抚养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形,可以通过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发出执行通知书,然后想办法在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下去探望孩子,以确定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证据。最后,如果对方仍不配合非直接抚养一方探视的,则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并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根据法律规定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探望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非发生法律所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去探望孩子,否则就是侵犯不直接抚养一方的探视权,被侵犯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即使是因为出现了法律禁止探望的情形,但当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探视权仍需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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