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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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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旧罪缓刑期内犯新罪,足见其人身危险性,旧罪实质并不符合特敕条件,应当启动再审撤销特敕,然后撤销缓刑,对新旧两罪予以数罪并罚。理由如下:其一,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从赦免对象看,特敕是赦刑不赦罪,赦免后一旦再犯罪,仍有累犯之虞,这就是说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犯罪人员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而罪名依然存在,只不过法律效果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其二,从适用条件看,特赦与缓刑有异曲同工之处,针对的均是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员,但何谓“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解释,参照刑法第七十二条有关缓刑的适用条件,至少应当是指“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唯此作出的特赦才具有合理正当性,才能真正实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其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方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权或通过院长发现、或通过提审、指令再审,或通过抗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何况特赦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赦刑不赦罪,所以一旦发现特赦错误,通过再审予以撤销并不违反“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累犯不能适用缓刑。适用缓期执行的对象和条件: 1、适用缓刑的对象应当是被判处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这表明,被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2、罪犯确实有悔改表现,适用缓期执行确实不会危害社会。也就是说,法院认为不拘留也不会危害社会。以上两个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刑法规定,对于过劳者,无论刑期刑期用缓期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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