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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
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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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纠纷,征收人对征收方案有意见的,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征收前通知、听证、征收公告发布和补偿配置方案发布后,在公告期间内立即提出意见,要求开庭,经上述手续救济后,如果对补偿配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不能协调的,由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国有土地征收纠纷,首先征收单位在征收公众意见时,被征收人应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发表公告期间,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未能达成补偿配置协议,发表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公告,对于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在被征收的市政府提起诉讼,或者不在规定的市政府提起诉讼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不能强制征收的市政府提起诉讼。
根据您的问题,征地纠纷的解决办法: 1:如果政府没有按照程序依法征地,就属于违法占地行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的规定,对违法占地,违法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如果政府已经按照程序征地,土地所有权人只是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和安置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你们可以请求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请求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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