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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补休,按同等时间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补休,补休按同等时间计算,也就是加班多长时间补休多长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补休,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法定节假日不存在用补休来代替加班的规定,加班就必须支付3倍工资,但相对来说,如果已经支付了3倍工资,也不一定要给予补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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