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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划清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实践中本罪的行为常常与后二罪的行为密切关联,本罪行为人常常为后二罪行为的实施提供程序、工具,帮助后二罪的顺利实施,但法律规定本罪行为为独立犯罪行为,故其因客观行为的表现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犯罪。计算机信息系统对于计算机安全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有人员故意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且对于相关的信息进行破坏,那么是属于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同样的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帮助的也是属于犯罪。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按前款处罚。故意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按第一款处罚。
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工具罪量刑的标准: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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