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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之规定亦表明该解释条款制定时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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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财产只有一套房子的分配:1。双方协商。2、协商不成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解释(1)》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1)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同意投标;(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按照当事人的拍卖申请出售房屋,分割收入价格。
如果当事人仅剩一套房产,那么这套房产是其生活的必须,法院不能依法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同时,如果当事人确实无力执行,法院应该暂时中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1、女方陪嫁一套房产一般是不会算共同财产的,而应认定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属于只赠与给女方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对夫妻共同的赠与行为,不能够算作共同财产,其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女方个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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