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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1、本罪的主体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 2、主观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3...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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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2、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3、犯罪对象是人民的财产、生命安全和国家建筑管理制度; 4、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这里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是指在工程建筑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者工程质量下降,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所谓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致多人死亡、重伤的 (2)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的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的,如不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企图逃避罪责的等 (4)行为人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经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拒不采纳正确意见和补救措施,一意孤行,终于酿成重大安全事劫,还要综合考察犯罪事实、情节和具体的危害程序,以在择定的量刑档次内选择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要素是: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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