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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司法行政机关...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管辖级别、被告主体、判决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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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诉影响有:规范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申请法院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不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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