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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必须在法律规定不批捕后立即放人。公安机关不批准人民检察院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如意见不被接受,可...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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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发现应当批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批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者不批准批捕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99条规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70条规定,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批捕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已拘留的人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指派审查批捕部门的办案人员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如果复议不被接受,公安机关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核,复核后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复核决定,是最终决定,公安机关或下级人民检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必须执行。
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检察院不批捕的,公安局必须放人。如果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但必须放人。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与时间规定,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放人,所谓立即就是当日,最迟不能超过次日。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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