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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承担的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多人担保,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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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担保公司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直接在债务逾期后要求保证人代偿其担保的额度(这个额度就是保证合同中规定的担保额度),保证人代偿后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偿还自己代偿的债务。
1,如果担保符合法律手续。 则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向银行协商等,请求取消担保,不过一般银行不会允许。 2,如果出现特殊情况 如被担保人涉嫌欺诈或者其他犯罪行为,其要求担保人担保涉嫌诈骗等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其他暴力,威胁等手段,债务人强迫担保人担保强迫担保人担保,或者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盗用担保人的相关资料作担保的。 这种情况下,立刻报案,因为涉及刑事诉讼。 通过刑事诉讼后,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认定担保是非法的,担保无效。
担保物权人是债务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务的履行,将自己财产设定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的时候,享有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的个人。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物权的存在本身对权利人没有实际价值。只有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而权利人实现其担保物权即该权利消灭时,权利人才成为担保物的物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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